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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受让股份所涉及的房产自2015年开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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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张某干2012年成立了一家公司,2015年张某以股权转让方式,将房屋、土地、债权、债务等一并转让给本人.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日前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过程中,税务人员提醒:财税[2012]4号文件已到期,并且又没有延期的文件,即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受让股权所涉及的房地产应当缴纳契税。请问,该观点正确吗?
作者 刘拥军
出处 《纳税》 2015年第10期80-80,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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