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规定:交通违法罚单的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请问,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是否包括税务罚款或滞纳金?
出处
《纳税》
2015年第8期78-79,共2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