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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PE留存利淮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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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入案例 基本案情如下:天津一家合伙型PE,主要投资者为30余位自然人(LP),近日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后,发现该PE企业在2011年、2012年并未对投资者的8000余万元留存利润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后续投资出现亏损,企业已将部分留存利润进行弥亏,目前账上已不足8000万元,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展开自查,企业及投资者面临潜在的补税、滞纳金以及偷税的行政责任,寻求华税律师的帮助。
出处 《纳税》 2015年第8期88-89,共2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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