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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应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实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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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另一股东,根据合同约定,受让方分三年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参照该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分三年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 李丽萍
出处 《纳税》 2015年第9期45-45,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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