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颁布的同时,宣布作废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国税函[2010]148号文中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征、免征项目所得与应税项目所得之间不得互相弥补这一史上颇受争议的规定也随之废止。本文介绍了减征、免征项目所得优惠填报口径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文颁布前后规定的变化及税收处理,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税收筹划的方法,最后指出了政策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建议。
出处
《纳税》
2015年第9期54-5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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