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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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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决定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出处 《山西财税》 2015年第9期28-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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