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办法》是一部非常完整的项目稽察法规体系,涵盖了项目稽察职责、稽察程序、稽察监管机制及法律责任,体现了项目稽察监管的全过程。与2003年的《稽察办法》的相比,特别接地气,主要体现在:行使主体由省级发改部门扩大到市、县两级发改部门,强化了县级发改部门的稽察职能;同时稽察适用范围扩大了,新《办法》把使用市、县财政性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也纳入稽察范畴;根据新《办法》,市、县两级稽察人员特别是稽察特派员的任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使市、县两级稽察特派员行使职责有了法律依据,大大强化了基层发改部门传统的项目管理地位;纵观新《办法》,里面内容更加充实、条目更加具体、条理更加清晰、实用性更强,对县一级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出处
《浙江经济》
2015年第19期29-29,共1页
Zhejiang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