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人在中世纪的发展分为两个方面。在理论上,注释法学派和后期注释法学派借其法学方法论将罗马法学术化,基督教会也在形成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利用罗马的、日耳曼的以及基督教既有的法人观念,形成了一种既不同于罗马法也不同于日耳曼法的法人观念,促进了法人观念的大融合和大讨论,揭示了法人拟制说的滥觞,繁荣了法人理论学说。在实体上,商业活动的主体从最初的商队、行会逐渐过渡到委托、联营等形式,已不再是手工业主和个体商人,而是以资本的结合为基础的各种联合。法人观念的论争伴随着商业经营形式如康孟达、索塞特等合伙的发展,法人组织形态也渐臻完备,但离有限责任、财产独立等特征的公司法人形态还有一段距离。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后期,各种以法人名义进行的工、商业活动或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专业公司和社会组织最终通过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为特征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确立,推动了近代法人最高级形式股份公司的产生。
出处
《知与行》
2015年第2期136-140,共5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