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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判决书送达时的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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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06条第2项明确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此,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刑事判决后,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害人。但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作者 周煜 周德泉
出处 《检察风云(社会治理理论专刊)》 2015年第4期77-77,共1页 JIAN CHA FENG 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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