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市场风险不断积聚,完善和加强监管已成为当务之急。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从监管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和安全功能这三方面入手,在金融法律的统一规制中力求达成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企业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互联网金融监管应沿"三元功能"开辟发展路径,并将效率价值、秩序价值和人权价值作为监管的法理价值基础。
出处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第5期36-42,共7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