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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三严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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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严三实”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本质要求和作风体现。本文所述地方立法中要坚持的“三严三实”,主要是针对立法主体(即有审议权、表决权的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非主体(即起草、调研、论证、修改、为提请审议提供法规案等立法基础性、前期性工作的参与者)中的每一个单独个体而言。对每一个单独的个体来说,地方立法的态度一定要“严肃”和“诚实”、地方立法的过程一定要“严格”和“诚实”,只有这样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才能做到“严谨”和“务实”。
作者 刘锦森
出处 《新疆人大》 2015年第11期32-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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