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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办法》共十九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出处 《绿色视野》 2015年第9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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