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棍棒教育,贻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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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7岁的刘斯(化名)先后5次盗割电信通信电缆,造成电信公司损失1.7万余元。镇海区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刘斯有期徒刑9个月。
出处
《青少年与法》
2015年第5期48-48,共1页
关键词
棍棒教育
故意毁坏财物罪
电信公司
通信电缆
有期徒刑
镇海区
判决
法院
分类号
D92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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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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