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法院对国内民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程序。其中,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主张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下简称否定仲裁裁决),这是不服仲裁裁决结果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否定仲裁裁决的主要事由(以下简称隐瞒证据事由)。如何认定隐瞒证据事由、如何理解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这是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难题。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9期37-3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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