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样的代驾不一样的法律后果
孙某于2013年4月17日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e代驾驾驶员合作协议”,约定由某汽车服务公司向孙某提供代驾服务信息,孙某负责提供代驾服务并获取服务收益,汽车公司按孙某每次收取服务费用的20%收取相应的信息费用。2014年3月,汽车服务公司与孙某解除合作协议,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汽车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相应的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5年第11期52-53,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