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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工伤认定管辖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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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某化工公司在A市注册但在B市生产运营。公司员工刘某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其回到公司注册地A市申请认定工伤,但A市人社部门以刘某没有在该市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受理。刘某只得依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惠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回到B市申请工伤认定。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5年第11期60-60,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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