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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罪对象“公共财物”的再次审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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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严惩贪腐应在法治思维和方式下进行,作为刑事法治集中体现的罪刑法定原则便成为严惩贪腐不可逾越的一道人权防线。由于贪腐严重的影响了党的执政基础,从严惩处在满足国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清廉期望的同时,可能带来的弊端便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侵蚀。在以刑法中有第382条为贪污罪的框架下,对第183条第2款、271条第2款规定的并非纯国有的保险金、本单位财物作为研究对象,在当前从严惩处贪腐的时代背景下,贪污罪的对象不局限于公共财物,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仅当满足刑法第183条第2款、271条第2款规定主体及行为方式的情形(注意规定),并将其犯罪对象解释为法律拟制,进而认定为贪污罪,以此为刑事司法在严惩贪腐与罪刑法定之间保持平衡进行必要的探讨。
作者 赵拥军
出处 《犯罪研究》 2015年第4期22-31,共10页 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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