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中国近代史中,先后形成了一系列宪法文本,它们分别被冠以宪法、宪草、约法(临时性宪法)的名义,但皆未获得持久的规范性效力。人身权、财产权与宗教信仰自由是基本权利谱系的核心,也是宪法规范性效力的集中运用者,但它们却并非中国近代战争与革命叙事的主题。故机械地套用西方"法教义学"的方法,来诠释中国近代的宪法文本(甚至西方本身的宪法文本),只具有技术性意义,而没有任何宪制发生学的深刻性。宪法规范性效力的真正基础是:政治秩序(或者说政治共同体)的建立,以及市民社会的成熟。只有具备了此"建国"与"新民"的双重基础,宪法才获得其政治性前提。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74-78,共5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