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互联网金融以及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去中心化"数字支付工具的兴起以破坏性的方式创造引导出新经济形态这一新生事物。新经济形态的出现给法律调整特别是刑法评价带来了新的难题与挑战。新经济形态对刑法二次违法理念、刑法调整的稳定性和普遍性带来冲击,对外汇犯罪,妨害公司、企业资本管理秩序犯罪,集资类犯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经营罪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刑法与这些新经济形态的关系是一种维系和应变的指导关系。一方面,在前置性规范缺失、鼓励经济创新、支持和容忍新型经济产品的宏观环境下,刑法应当保持适当的"不作为",立足于最后一道屏障的属性做好对新经济形态的维系;另一方面,通过及时关注新经济形态的异化及其风险,准确把握新经济形态的法律属性以及更新刑法适用方法等对新经济形态予以指导,从而实现新经济形态刑法考量的科学化与理性化。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91-100,共10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