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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州县治理的本土经验:从宋代司法职业化的趋向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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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唐宋之际,国家的治理方略发生了两次大的变化。一是自唐开元年问,国家治理的重点由中央转向地方,提出了“不历州县,不拟台省”[1]的治国用人原则;二是自唐中期之后,随着土地私有制的深入发展及社会结构的深层变革,国家的治理模式朝着官僚法制化的方向发展,[2]司法公正成为政治清明与否的决定性因素。
作者 陈景良
出处 《法制现代化研究》 2013年第1期74-90,共17页 Law and Moder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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