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推进区域法治发展,乃是法治中国建设应予施行的一个重要的战略与策略选择。认识和把握文化传统对于区域法治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无疑是我们打开区域法治发展现象奥秘的一把钥匙。文化传统作为一种历史惯性力量,深深地嵌入广大民众的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其日常生活过程之中,与社会共同体内在关联,无法分割。文化的实质性传统乃是具有规范与指导功能的传统。它有大传统与小传统之区别。前者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时期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并以规则、制度和秩序安排观念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文化传统;后者则是指在民间社会中广泛存在的表现为民俗习惯的文化传统。无论是文化大传统,还是文化小传统,都具有区域性的特征,对于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产生深刻的影响。文化大传统铸造了区域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构成了区域法治发展的规范机理,凝聚了区域法治发展的价值认同。而文化小传统则作为一种生活样式、“集体意识”和调整机制,分别成为区域法治发展进程的重要社会渊源、社会精神纽结和功能性的社会调节力量。在迅速走上现代化道路的当下中国及其各个区域社会,需要我们重建文化传统在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基础性地位。在这里,重要的是要把文化传统之重建有机融入大众的日常生活过程之中,使之成为日常生活过程的内在要素。
出处
《法制现代化研究》
2014年第1期41-60,共20页
Law and Modern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