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区域性模式,是国家法治统一性基础上的多样性与个别性,构成了国家法治发展的子法治。法治建设的先导区之理论和制度的重要意义.就是基于区域法治之先行性的理念,并坚持先下而上的自发秩序路径,建构一个可以容纳社会多元力量共同参与、共同实施的法治秩序生长空间.从而在一定法治秩序的共信共守下,协调彼此的价值差异,凝聚共识,以促进国家法治的真正实现。这就需要地方政府立足于诱致型法治建设路径,不仅重视法治政府建设.消除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而且促进公民法律观的养成,增进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从而使区域法治在政府与公民的协力下,成为一种建立在规则共识、利益最大化下的自觉行动。
出处
《法制现代化研究》
2014年第1期135-149,共15页
Law and Modern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