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法治”在“国家法治”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在“国家法治”之外可能存在的另一种运动样武和发展路径。消极意义上的区域法治并不具有真正独立于“国家法治”的性质,而是一个从属于国家法治的概念。积极意义上的区域法治概念认为,法治的最重要的施动者并不是国家,而是以社会形态组织起来的个人或者说社会,要求发挥个体或者说市民社会在法治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形成超越政治国家的区域共识,通过区域社会共同体的法治实践自下而上地形塑国家法治。区别于以体现国家意志的立法、司法和执法为主要驱动力的“国家法治”的发展路径,在“区域法治”的发展中,公民以其文化力量支配下的守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形塑着一种新的法治发展样式。
出处
《法制现代化研究》
2014年第1期165-174,共10页
Law and Modernization
基金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学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