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设置旨在贯彻检察一体之理念,发挥团队办案之力量,实现检察官生涯之转换。主任检察官人选由"法务部"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除上承检察长之命,行使检察一体之使命外,对内就办案专组的事务、人员具有督导、考核、管理之权限,对外负责与其他部门或行政机关间开展联系与协作。台湾地区"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之职期为四年,得连任一次。任期中的调任需经检审会审议,并在审议前允许该主任检察官提出书面陈述意见。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0期71-75,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