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理是中国传统司法的灵魂,它促使了传统中国司法的灵活性,情理与法律共同构架了古代司法审判的法源,形成了一种法文化传统或精神,这种法文化特质并未消逝,还影响着我们今天的司法文化。情理在清中前期诉讼中普遍适用,情理的内容既有常情常理,也有主流价值观,即"纲常礼教"。情理融入规范,参与审判,成为审判的依据,特别是在女性的案件适用中,从而构架了传统中国的灵动司法。情理的土壤,源于物质生活条件,源于民族文化的传承,源于与多元文化共生的多元观念。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87-95,共9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管理与研究"(11&ZD093)
重庆大学重大培育项目"少数民族混居地自治历史的现代启示"(106112015 CDJSK 08 PY 0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