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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出租挖掘机是否构成无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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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4年2月23日,当事人刘某将自己购买的挖掘机出租给向某等人采挖铁矿石,约定出租挖掘机的费用为每月42000元,至案发时共采挖赤铁矿石200吨,该笔挖掘机出租费尚未支付。当事人刘某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未取得营业执照,向某等人开采铁矿石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开采上述铁矿石已造成环境资源的破坏。因刘某不能提供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财务资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作者 刘慎锐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5年第20期44-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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