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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场超市多收价款等常见消费争议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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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场、超市是消费比较集中的场所,因在商场、超市消费而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时有发生。新《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款为惩治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利器。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5年第20期64-6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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