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具有两种性质,即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制度变革,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我国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而不是制度变革,后者并不属于当前论域。法治在我国表现为两个阶段,即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改革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致的,违背法治国家原则的所谓"改革"正是改革的对象。改革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就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它们是兼容性、相关性、一致性与矛盾性的辩证统一。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5-10,共6页
Theory and Reform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与人权保障(项目编号:14JJD820023)
主持人: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