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农业转移人口的财产权益保障遭遇制度性障碍,问题根源在于农民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成员权益,在历史上属于以户籍为标准来分配的一种生存保障性福利,其身份性权利的制度设计已背离社会现实。今后应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作为一项私法财产权来进行立法规制,作为成员权具体权益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则要按照市场资源配置规则来建立。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80-183,共4页
Theory and Reform
基金
笔者主持的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户籍制度改革背景下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律保障研究>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15BFX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