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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督促程序在实现电费债权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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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5月,泰达石材公司因建厂与甲区的A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泰达石材公司按月结清电费,若不能按期交纳电费,除应足额交纳电费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计算。合同签订后,A供电企业随即履行供电义务。201 3年11月,泰达石材公司拟在乙区扩建分厂,因资金问题拖欠电费长达9个月,欠费共计54.78万元。
作者 王文哲
出处 《农电管理》 2015年第9期51-52,共2页 Rural Power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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