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媒体快速迭代发展不断打破"媒体—法律"的"金发女孩定律",将网络媒体立法和执法导入结构性困境。网络媒体信息传播场域边际趋向模糊,传播渠道边际效应挑战既有法律法规的适用性,网络媒体意识形态属性和文化产业属性之间的冲突加剧,挑战基于"社会—媒体—法律"所形成的认知视野和法律框架。我国网络媒体治理选择了立法实用主义化、限制媒体功能的立法价值取向和采用较宽松的自由裁量权的法治化路径。本文认为,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媒体立法原则将从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向不断适应网络媒介发展变化的动态化立法转变,立法框架将从基于媒体业务的行业立法向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综合性立法转变,立法模式将建立信息文化产业市场化的优先法律审查制度。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46-151,共6页
Academia Bimestr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