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持续数月的山东省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主体的纷争,终于有了解决方案。9月30日,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给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鲁编办函〔2015〕30号]中明确表示,由农业(畜牧)主管部门依法承担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但要与盐务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防止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挪作他用。本刊现将鲁编办函〔2015〕30号文件全文刊发。
出处
《中国饲料》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1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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