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体性构成人的尊严的内在基础。把人视为目的,而非工具或手段,这是捍卫人的尊严的必要条件。就此而言,马克思主义与儒学是一致的。但在实现人的尊严的具体路径上,马克思主义追求人的历史解放,儒学则追求个体的自我修养,由此形成了两种旨趣迥异的尊严观。在一定意义上,作为类的人的尊严的实现,与作为个体的人的尊严的实现,恰恰可以相互补充,以丰富尊严的层次性和得以实现的不同路径。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15-20,共6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许嘉璐先生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马克思主义与儒学"(项目编号:11AHZ009)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代中国文化变迁中的文化主体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CKS01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