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目的论解释的正当性证成,必须通过三重检验,即目的论解释的初步证成、目的论解释的深度证成以及目的论解释的结果考量,始能证成其正当性。结果考量理论要求法官在进行刑法目的论解释时,必须进行"实质上正确"的决择,在刑法具体条文的规范目的与既定的法效果之间,应该形成均衡、一致与合比例的相互融贯性。在进行目的论解释时,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具体待决案件所涉及的各种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将"比例适当原则"作为结果考量的重要原则。结果考量理论存在着易于削弱刑法教义学对法律系统的操控功能的局限性。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5年第6期67-74,共8页
Oriental Law
基金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法治思维视域内的刑法解释方法论研究"(项目批准号:L14BFX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