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2001年5月,我与结婚不到两年的妻子田某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当时为了使妻子田某同意离婚,我作出了让步,同意把婚后6万元存款判给田某,随后法院判决我们离婚。离婚后我与田某在—套房子里分室而居。2003年1月,我们又复婚。复婚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再度破裂,田某提出再一次离婚,我表示同意,但要求对6万元存款进行分割。因为我认为:这6万元存款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已离过一次婚,但又复婚了,配偶及财产均是原来的,没有变化;而且我已下岗。
出处
《伴侣》
2004年第8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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