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我与男青年罗某谈恋爱时,他主动赠给我金项链、手机等物品,价值约有6000多元。经过交往,我们牵手踏上了红地毯,可在结婚后,双方在家务、养老等方面产生了矛盾,最终闹得不可收拾。最近,我们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分歧,我认为罗某在婚前赠给我的财产属于我的个人财产,应归我个人所有,可罗某却说他赠给我的财产,在我们结婚后就成了双方共有的财产,离婚时要共同分割。请问,丈夫在婚前赠给我的财产,在离婚时应作共同财产分割吗?
出处
《伴侣》
2006年第1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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