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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可否以“青春损失费”顶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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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两年前,我与女友订婚时,当着介绍人的面,我家给付她彩礼3万元,以及其他财物。之后不久,我们一起去外地打工并同居。最近,因某种原因双方均同意终止同居关系,但当我提出要她返还彩礼时,她却说:"那点彩礼算什么,我这两年的青春损失费远远大于你家的彩礼。"她的说法对吗?可否以"青春损失费"顶彩礼?答:
出处 《伴侣》 2014年第10期32-32,共1页 Compa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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