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假广告的概念界定、构成要件和具体类型是此次广告法修订的重中之重。制度设计上如何兼顾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包容性问题,是立法者对虚假广告立法的双重期待。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广告法确立了"抽象概括+具体列举"的制度架构。其中,抽象概括部分融入了虚假广告的认定要件,具体列举部分展现出虚假广告的行为样态,这样的制度组合满足了可操作性和包容性的双重期待。但它同时也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只能留待解释论层面加以化解。这当中的首要问题是区别对待虚假广告与合理的艺术夸张表达,其次要准确甄别欺骗性广告和误导性广告的构成要件,避免解释适用上的混乱。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61-170,共10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生视野下食品安全治理的法治化:问题嬗变与机制创新研究"(14ZDC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