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自由原则被视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从法理上和实在法两个层面来思考,合同自由和合同自愿必须加以区别。在实在法上,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都确立了合同自愿原则,相反,对于合同自由原则,实在法并没有予以确认。当然,这并不能否定合同自由原则推动合同法的发展、完善的法理意义。合同自由若屈尊成为合同实在法上的原则,将丧失其作为推动合同制度不断发展的动力地位,合同法也将失去一个有力的批判武器。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71-175,共5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浙江省社科规划办"之江青年"培养计划项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