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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兴、观、群、怨”之“兴”在《新课标》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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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兴、观、群、怨"是孔子对诗的社会作用的高度概括。在诗、乐一体的先秦时期,论诗即论乐,孔子论诗的社会作用即是论乐的社会作用。而在"兴、观、群、怨"诸功能中,"兴"居于首要地位,其教育功能对于我国的音乐教育影响深远。时至今日,"兴"在我国当代音乐教育《新课标》中仍有积极体现。
作者 马小鸽 赵露
出处 《艺术教育》 2015年第11期158-159,共2页 Art Education
基金 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教改课题 课题名称"如何培养音乐教育免费师范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的教学技能与综合素养" 课题编号:1105040001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孔子.论语[M].张燕婴,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5:86.
  • 2孙星群.《乐记》研究与解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23,2.
  • 3王夫之.姜斋诗话[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
  • 4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
  • 5王安国.音乐课程标准解读[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共引文献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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