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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处级以上干部每5年应培训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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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要求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
出处 《党课》 2015年第22期43-4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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