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私自拿走劳动合同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14年11月1日起在某公司工作,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周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周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名后交给公司,公司由于疏漏没有在该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就直接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前台文员保管。2015年1月15日,周某串通前台文员将劳动合同私自拿走。2015年3月15日,周某离职。随后。周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作者 江艳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5年第11期51-53,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