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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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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约损害赔偿作为合同法中最基础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合同法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则是实现其价值的关键。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完全赔偿为其一般原则,与此同时为了实现契约当事人间的利益衡平,不至于牺牲一方利益过巨,应辅以可预见、损益相抵、与有过失、减损等限定性规则加以综合考量。此外,非财产损害赔偿并非先验的、专属于侵权法领域,其在特定类型的合同中亦可能发生并应得到救济。
作者 宗雅静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5年第16期65-6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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