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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用人单位责任的纠纷——同一用人单位,一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另一工作人员损害之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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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同一用人单位,一员工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另一员工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仅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不应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为由,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作者 黄连禧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5年第16期204-20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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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26宋培安等诉郑州大亚兽医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2期(总第8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3月第一版,第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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