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欺诈行为中,如欺诈行为人系第三人教唆,则教唆人与欺诈行为人构成合同共同欺诈;如第三人对欺诈行为具有间接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第三人与欺诈行为人也构成合同共同欺诈。以上第三人与欺诈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对受欺诈一方负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到借款抵押合同中,冒他人之名将他人不动产抵押给受让人,若受让人意在与被冒名人签订合同,且冒名人主观上亦非将签约后果归于自己,则借款抵押合同应当视为被冒名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若因被冒名人过错致受让人善意信赖的权利外观形成的,上述法律行为可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冒名行为有效且相应法律效果归属被冒名人,受让人依法获得不动产抵押权。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年第5期56-59,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