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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审查阶段如何运用客观性证据审查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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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查起诉工作中过于倚重口供为中心的主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轻视乃至无视对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导致无法有效审查核实案件事实。因此,为能更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达到打击与保护的价值目的,将证据审查模式从传统的“口供中心主义”转变到以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从理念和工作方式方法上改变,理解和把握好客观性证据及其审查模式,充分挖掘和运用客观性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逐步提高审查起诉质量。
作者 黄晓莲
出处 《青年与社会(下)》 2015年第10期69-70,共2页 Youth and Socie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樊祟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 2陈瑞华.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J].法商研究,2012,29(1):112-123. 被引量:169
  • 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死刑案件客观性证据审查工作指引(试行)[Z].2012.

二级参考文献17

共引文献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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