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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加精”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事由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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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版主”管理网站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版主加精”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能当然地得以免责。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加精”内容负有审查义务,同时可以通过对版主的管理和约束避免侵害他人权利。
作者 徐宇飞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
出处 《青年与社会(下)》 2015年第10期231-231,共1页 Youth an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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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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