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在常规司法中基本处于均衡状态,而司法能动的践行使得这种均衡状态发生改变,司法不确定性进而成为沉重的议题。就司法确定性困境治理而言,实体性软法较之硬法等其他规范在可操作性、适应性、可接受性和客观性等方面优势得以体现。无论作为证成理由、依据理由还是作为"续造原料",实体性软法在司法适用中产生了类似"缓冲地带"效应,但适用的前置性审查、司法领域的差别性、司法权力的集合性行使等限定性因素应当予以考量。
出处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5期35-38,共4页
Journal of Anqi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刑事被害人司法保护问题研究"(2011sk294zd)
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司法能力嵌入与嬗变原理--以国家治理变迁为分析视角"(SK2015A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