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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法律保护制度之完善——基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分析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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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具有识别性的名称、包装、装潢,是该法中适用较多的条款,它本质上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这种保护具有非设权特征,在商标保护上居于补充地位。从法律规定和相关实践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保护对象是"名称、包装、装潢",其构成要件包括"知名商品"和"名称、包装、装潢"的"特有"。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存在着保护对象错置问题和保护对象的构成要件扭曲问题。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之规定,就应该取消"知名商品"概念,明确该条款保护对象的范围和构成要件。
作者 王太平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80-187,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2BFX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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