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渊源于民事与刑事交叉领域的刑事优先原则,在"两法"衔接的理论研究中得到了广泛认同,并在衔接机制中得到了具体实施。当今,由于社会基础条件的变化,刑罚措施并不必然严厉于行政处罚措施的思考,以及"两法"衔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优先追究刑事责任的追问,都使得刑事优先原则不应作为"两法"衔接机制中的基本原则。为了"优先"追究刑事责任而坚持刑事优先原则的必要性值得反思。
出处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75-7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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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问题研究"(11CFX048)